桃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
1、制订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订全县民政工作的制度和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全县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和年检工作;监督管理市民政局委托的全市性社团;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3、负责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4、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承办褒扬革命烈士的审核、呈报工作;负责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5、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全县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协调、指导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与服务管理工作。
6、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查核、统计和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接收救灾捐赠;组织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7、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发放省市下拨的和县本级的保障金;审核全县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等活动;指导社会救济工作。
8、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协调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推动社区建设。
9、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制定并监督实施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承办涉港澳婚姻登记工作。
10、拟订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与相邻县边界的勘界和边界纠纷的调处工作;指导、协调乡镇行政区划工作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11、承办规定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等事项,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指导乡镇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
12、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订、落实全县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
13、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指导、监督全县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14、指导和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殡葬改革法律、法规,推进殡葬改革。
15、指导并监督实施国家有关儿童收养法律、法规;负责县内及涉港澳儿童收养工作。
16、负责收容遣送工作。
17、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18、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归口管理单位
桃源县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桃源县慈善总会办公室\桃源县殡葬改革管理所\桃源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桃源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桃源县救助管理站\桃源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桃源县社会福利院\桃源县殡仪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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