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治理县级事业单位假法人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已颁布实施十二年了。2006年1月1日,国家又出台并开始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就我县而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逐步在走向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假法人现象比较突出,且占到了整个事业单位比例的50%以上,不同程度地制约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开展。下面,笔者就从事机构编制与事业单位管理工作实际,对治理事业单位假法人问题谈点肤浅的认识。
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作用
目前,我们把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服务的机构统称为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实行法人登记管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是“准入”登记。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依法核准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让事业单位获得进入市场、进入社会的合法凭证,是实现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主要手段。
二是保障其合法权益。通过依法对事业单位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确立其法人资格,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强化事业单位监督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鼓励事业单位自我完善,促进事业发展,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
三是推进政事分开。改革理顺事业单位现行管理体制,让事业单位从行政主管部门的襁褓中脱离出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假法人的成因分析
何谓“假法人”?一是实际上并不完全具备法人条件而办理了法人登记手续,二是具备法人条件,但没有享有法人权力或履行法人义务的事业单位。假法人的主要特征是:财务不独立,依附主管部门;机构编制和人员规模较小,一般均为股级机构,定编2-7名,实有人员与主管部门混岗作业的多。
从我县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际看,存在假法人现象的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首次非法人过渡到法人工作中片面追求过渡率所致。自《条例》颁布实施后2000年全国统一换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把根本不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如“乡镇站所”放宽了过渡条件。二是政事不分所致。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一方面,主管部门对下属事业单位人、财、物、事统一管理已形成习惯,因而事业单位受制于主管部门,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和体现。另一方面,事业单位也养成了依附于主管部门的习惯,希望傍“大树”,而造成政事不分。三是权力制约所致。部分事业单位从各方条件看,完全具备法人条件,也办理了事业法人登记手续,但由于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不愿放权,继续对下属单位实行、人、财、物、事统一管理,致使这批单位受权力制约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单位。
三、假法人的治理建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的“假法人”现象,既影响了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又有损于登记管理的法制性和严肃性,也给登记管理留下了后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依法审核,正本清源,对不合条件的法人单位终止其法人资格。作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事业负责的工作出发点,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年度检验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法人条件的新成立事业单位,坚决不予受理其法人登记,在年度检验过程中,对确属“拉郎配”形成的法人事业单位进行认真严格审核后,经整改又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清理出列,取消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加强监督,用好《证书》,使事业单位法人制度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联合监管机制,把监管机制作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上方宝剑,在日常管理中实行常态、动态使用,发现问题,严肃追究并查处,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成为事业单位走向社会、走向市场的唯一凭证,真正发挥社会效力。
(三)深化改革,理顺体制,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对于乡镇事业站所,在推进农业体系建设的基础上整合调整,对职能相近的站所综合设置,对工作量不大但又不能没有机构的进行区域设置或作为县主管科局的派出机构设置,即要么扩大规模,实行法人登记管理,要么回归到70—80年代的“员”制,作为县主管局的派驻机构人员管理,不纳入登记范围。对于县直事业单位改革,按照行政执行类、社会公益类、经营服务类进行分类改革。对分类后的真正的事业单位法人严格执行登记条例,在经费、人员管理上按要求运作规范。即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实行政事分开,摆正位置,行政主管部门要简政放权,减少干预,只对所属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由事业单位自身制定内部运行机制、决策体制、人事机制、分配制度等管理办法,让事业法人单位真正成为依法自主决策,独立承担责任,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法人。(桃源县编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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