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三个突出 提升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水平
近年来,中央、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规章和文件,标志着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转变迈出了新的步伐。从桃源这几年工作实践来看,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本文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此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突出法规意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2007年,国务院还发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这是一个具有法规性质的、约束力比较高的规章。为此,中编办、监察部印发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纪委也印发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湖南省也出台了《湖南省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这一系列规章和文件的公布,对搞好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很多单位在执行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时,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
一是基层单位要求增编的多、减编的少。不少的单位和部门只考虑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益,片面地要求上级部门给本单位增加编制数,增加内设机构,增加领导职数,提高单位的行政级别,而主动提出精简机构,转变职能的非常少;二是职能部门重审批、轻监管。在增编的时候,相关部门均比较重视,又是调研,又是研究。但是审批过后,这个机构运行的怎么样?编制控制得怎么样?很少去监督检查。很多时候是有人告了状,才去“奉旨行事”进行处理。长期以来,我们在机构编制管理问题上,比较重视机构的撤并、分设,编制的精简、压缩,职能的增加、减少,而忽略了对机构编制政策贯彻落实和机构编制批复方案执行情况等有效的监督检查。三是个人意志凌架于规章之上,要求增加编制。个别时候,个别地方,个人意见凌架于规章之上,在规章前搞变相的变通,甚至公开违反规定,要求增加编制,造成个别单位超编进人,个别部门随意地从下属单位抽调工作人员,混编混岗现象时有发生,还有的单位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行政效能不佳。
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条。一是对《条例》宣传不够,不少的领导干部不知有《条例》,还以为就是一个简单的文件。很多干部群众对机构编制部门及其工作不太了解,部分单位和群众中还存在着“机构编制监督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的事,与我们没有多大关系”的错误认识;二是《条例》就是法规的意识淡漠。有的领导干部认为违反《条例》不算违法。加上在机构编制管理上的普遍的随意性,造成人们法不责众的心理。对此,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让《条例》深入人心,让《条例》就是法规的意识深入人心。主要要做到“三进”:一是进议程。学习宣传《条例》要摆上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带头学;二是进课堂。要把学习宣传《条例》列入各级党校的学习内容,列入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内容;三是进媒体。各级的新闻媒体,如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网站,要加大宣传力度,对那些违反规定的反面典型,要及时曝光。要通过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机构编制政策法规,自觉遵守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增强各级干部依法管理的意识。
二、突出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
除了中央和省出台有关政策外,各级党委和政府也要根据上级的规定和要求,制定落实的措施和办法。桃源县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并结合桃源实际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规程、行政事业单位用编规程,为全面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
机构编制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所以,除了编办出台相关政策外,其它的相关部门,如财政、劳动人事等,也要建议联动的约束机制。机构编制是财政预算的依据,财政预算控制是机构编制约束的有效手段,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的机构和编制的限额之内,才能列入财政预算核拨经费,才能办理调配录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手续。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机构编制、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等微机联网,强化相互间的约束监督。
各项制度完善后,关键是执行力。一是各级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这是控制编制的关键。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要树立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思想,把编制的控制作为自己任内的大事要事来抓。现在,一些领导认为在一个地方为官,就要抓好经济。但是,在目前的形势下,要树立抓编制就是抓经济的思想。因为只有抓编制,才能提高各级机构的办事效率;只有控好编,才能控制财政支出。二是职能部门,特别是各级编办要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那些管人、管钱、管物及有收费职能的相关单位和部门。三是坚持联动约束,体现制度的刚性。编办作为党委、政府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能,突出抓好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的联动约束机制,让制度环环相扣,充分发挥作用。只要各个环节的制度发挥作用,一些单位和领导,想增加编制,就会感到困难重重,从而失去想增编的冲动。
三、突出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监督检查的缺失,是目前编制控制难的重点,而如何加大处罚力度,处理那些违反规章的单位和人,更是机构编制工作中的一大难点。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不仅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检查约束机制,更需要有一套完善、规范、可行的监督检查方式方法。
一是把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重点对机构编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机构编制数额的控制和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是整个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
二是把单位自查与定期抽查相结合。各单位每年要将其职责履行情况、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增减情况等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限期给予解决。
三是把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自觉把监督检查工作寓于机构编制管理的全过程,做到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并重。对部门提出的增设机构、调整职能、增加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等事项,事前搞好认真的研究论证,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事后认真监督执行。
四是把公开监督与自身监督相结合。机构编制部门要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原则、审批程序等情况下,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程序、内容等进行公开。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充分发挥12310机构编制监督电话作用等方式,落实人民群众对机构编制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和杜绝“暗箱”操作。全面推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建立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向本单位干部职工通报制度和自查自纠制度,充分发挥单位内部监督约束作用,进一步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效。
五是职能部门与监督部门相结合,加大监督检查的权威性。各级编办在检查中,要与纪检监察部门结合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的违纪现象,及时予以纠正。要与人大法工委相结合,组织进行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机构编制中的违法行为。
六是要把重点打击处理和一般处理相结合。对一些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该撤职要坚决撤职,该处理的坚决处理,决不辜息迁就。(桃源县编委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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