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主要职责
2002年4月30日,桃通字[2002]17号,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设正科级工作机构6个: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
(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党组会议和以县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2.负责起草和修改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党组会议和以常委会名义行文的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报告等材料,编印人大简报、公报等有关资料。
3.负责机关的文件、报刊收发、机要保密、文书处理和文书归档工作。
4.负责机关工会工作。
5.负责机关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劳动工资等日常工作。
6.负责机关基建、维修、房产、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服务工作。
7.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归口处理工作。
8.负责机关上下联络、日常值班和来客接待工作。
9.负责机关计划生育工作和院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0.负责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和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络。
11.负责人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传播。
12.负责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督办。
13.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领导直接交办的视察、调查、检查等工作事项。
(二)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按照主任会议的意见对某些被提请任命的人选进行考察。
2.负责联系指导乡镇人大工作和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的组织指导工作。
3.负责本级人大代表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征集、办理和督促办理,负责上级人大代表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征集、整理与撰写工作。
4.负责办理本级和上级人大代表的辞职、罢免、补选等具体工作,掌握代表异动情况。
5.负责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
6.负责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组织、联络、协调以及情况综合、组织开展代表争先创优、典型经验总结推介工作。
7.负责办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工作。
8.负责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
9.负责与上级人大常委会对口单位的联系,完成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10.对口接待外地来桃客人。
11.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为常委会审议、决定内务司法工作提供情况、材料和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2.负责起草常委会关于内务司法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草案。
3.受常委会的委托,负责审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内务司法工作方面的决定、命令,并提出报告。
4.根据《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负责常委会对行政、司法机关监督的具体日常工作。
5.督促办理人民群众对行政、司法工作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执法违法重大问题的控告和申诉。
6.对口接待外地来桃客人。
7.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视察、调查、检查等工作事项。
(四)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为常委会审议、决定财政经济和城建环保、计划物价、国土资源工作提供情况、材料和有关法律依据。
2.负责起草常委会关于财政经济和城建环保、计划物价、国土资源、外事工作等方面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草案。
3.受常委会委托,负责审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财政经济和城建环保、外事工作等方面的决定、命令,并提出报告。
4.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属于财政经济和城建环保方面的申诉和控告,根据情况直接或转交有关单位及时办理,并向常委会或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
5.对口接待外地来桃客人。
6.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视察、调查、检查等工作事项。
(五)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为常委会审议、决定教科文卫和体育、广播、计划生育、民侨等工作提供情况、材料和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2.负责起草常委会有关教科文卫和体育、广播、计划生育、民侨等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草案。
3.受常委会委托,负责审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教科文卫和体育、广播、计划生育、民侨等工作方面的决定、命令,并提出报告。
4.督促办理人民群众对教科文卫和体育、广播、计划生育、民侨等工作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对违反教科文卫和体育、广播、计划生育、民侨等有关法律法规重大问题的控告和申诉。
5.对口接待外地来桃客人。
6.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视察、调查、检查等工作事项。
(六)县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农村工作提供情况、材料和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2.负责起草常委会有关农村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草案。
3.受常委会委托,负责审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农村工作方面的决定、命令,并提出报告。
4.督促办理人民群众对农村工作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对违反农村工作方面法律法规重大问题的控告和申诉。
5.对口接待外地来桃客人。
6.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视察、调查、检查等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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