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1、审判刑事案件,惩办一切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巩固人民民主政权。
2、审判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内的经济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4、审判林业犯罪和林业纠纷案件,保护森林,维护林业管理秩序。
5、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行当事人申请的仲裁案件及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6、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调解简易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7、开展司法技术鉴定工作,为各项审判提供法律的科学依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种合法权益。
8、加强法警建设,维护审判秩序和提高执行权威。
9、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司法建议,提供法律服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依法治县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0、在业务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11、加强院机关的行政经费、装备、管理和人民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保证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12、对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崐想政治教育、组织业务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县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3、开展县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4、承办县委、县人大及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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