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漳州市芗城区委编办 陈文钦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是对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的确认,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我国三种法人之一,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证”,也是其开展有关业务活动和社会活动的“通行证”。提高证书的使用效用,形成用证、验证的氛围,对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提高证书的使用效用,是摆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面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经多年的实践摸索,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破解“有证无证一个样”问题:
一、提高认识,明确意义,端正态度
“事业单位都是国家的(国有),从‘生’(设立)到‘死’(撤销)都是国家包办,你们编办有必要搞这登记吗?这不是增加事业单位的负担吗?”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受到这样的责问和质疑,觉得有必要就事业单位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阐释,只有全社会都认识到其要义,才能使事业单位登记工作变成为一项自觉的行为。
首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客观必然性,是对事业单位进行依法治理的需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不是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臆想出来的事,而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五十条中规定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由上不难看出,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是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要求。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既是依法管理事业单位的需要,也是健全我国法人登记制度体系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环。
其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是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是对事业单位权利义务的依法界定。对事业单位不能单单强调其进行登记的义务,还要使其明白其自身的权利,激发事业单位从事登记的积极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法制社会,各类主要的社会组织取得明确的法人地位,既是建立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条件,也是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客观上需要进入市场,不能够完全进入市场的,也会与有关方面发生愈来愈多的关系。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作为市场主体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具有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因此,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核准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使之取得受法律保护的“身份证”,就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同时,事业单位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事业单位如不与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进入市场,必定会干扰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市场“不公”,因此,确认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是十分必要的。
再次,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是防止政府“越位”和促使政府渐次“退出”的有效机制,是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每个事业单位都是一个个微观经济主体,政府从微观经济领域逐渐“退出”,才能腾出行政资源更好地抓好宏观调控,是防止政府“越位”直接参与和干预具体经济活动的有效手段和方法。同时,也是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合法规避责任的有效机制。就是说,通过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登记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的具体数额,就将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限定在开办资金的范围之中,政府就不用再承担无限责任,既可保护国家财产,又可规范和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当然,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还是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需要,是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的需要等。
二、加强证书的管理,明确有关部门责任,充分发挥证书的使用效用
首先,要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养成查证用证的习惯,不能“有证无证一样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从原先的国家15部委的规范性文件《通知》到中编办的部门规章《实施细则》的出台,应说是一种进步,然实际效用却没有明显的改变。因为,以一个部门的规章来要求其他部门怎么做,这很难落实到位。因此,中编办应再次联合国家有关部委明确各级各部门在办理涉及事业单位的有关业务时,应主动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限内的方予受理,使之形成跟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一样的使用效用,“无证”就办不成事。国家和省、市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督查,对不查验证书的单位予以通报,对因未查验证书而出现不良的社会影响的应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在全社会形成查证用证的良好氛围。
其次,落实事业单位法人的相关优惠政策,促进事业单位自我发展。事业单位所具有的公益性是区别于企业和社团的显著标志,因此,对于事业单位法人在信贷、财政、税收等方面应有更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以支撑其发挥公益作用,让事业单位认识到办证是有用的,真正发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效用。
三、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借鉴其他法人登记管理经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要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明晰产权,推进政事分开,赋予事业单位法人真正的自主权。我国的事业单位大都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起来的,即使是在现行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事业单位也往往仍是按计划体制进行管理的,大都是行政机关的附属,基本没有赋予其自主权。因而不能具备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法人资格,进而影响到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成效。
事业单位是我国宝贵的社会资源,事业单位改革的呼声日高,然因事业单位长期被行政机关“据为已有”,成为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的延伸,从行政主管机关到事业单位,改革的积极性都不大,习惯于端着“铁饭碗”吃“大锅饭”,依照行政机关的指示进行运作。我国的国有企业已进行了长时间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通过产权界定、赋予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政府从微观经济管理转向宏观经济调控,国有企业正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即减轻的政府的负担,又极大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事业单位改革应借鉴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吸取其教训,从更深层次更高层面上进行改革,循序渐进地推进,逐步赋予事业单位从事社会服务和参与市场竞争的法人主体地位,激发事业单位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只有这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才能真正有“价值”,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就能成为事业单位的自愿形为。
其次,既要“放活”事业单位,搞活事业单位经营机制,又要管好事业单位,充分保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活动,依法参与社会服务和竞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在立法和制度建设上相较于企业法人登记还有许多不完善不严密的地方,也是造成事业单位法人实效性不大的原因之一。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事业单位法人,其从设立到注销和开展活动的全过程均应依法进行。事业单位取得法人资格,行政机关退出事业单位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微观管理,就需要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管理机关主动介入进行监管。这就要求加快立法步伐,依法行政依法监管。要吸收借鉴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精神要义,修改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法规和实施细则。如,一样是规定登记管理具体操作规则的部门规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社团法人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相比较,粗糙了许多,可操作性不强。单拿罚则来说,由于监管对象——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的特殊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没有就经济处罚作出规定,没有相应的经济处罚强制措施,很难形成有效的威慑作用。即使是作出扣证和吊证处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行政机关也无所谓,反正一样有工资拿,政府一样得要求事业单位“做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办法,避免出现无从监管、不知如何监管和无力监管的被动局面,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最后,要加快登记管理队伍人才智力建设,充实和壮大执法监管队伍,确保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是行政执法行为,又处在正在摸索完善过程中,需要有一批熟悉法律知识、熟悉经济知识和能钻研政策理论的人才充实到登记管理队伍中来,确保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能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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