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管理运行机制呈现出的一些问题
新疆新源县编办 何强供稿
从目前事业单位的现状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快速发展,事业单位的职责、人员、工作量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原定的编制、经费等渐渐不适应实际情况的发展需要。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大环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年度检验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报告制度,是为了更有效地实施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使监督管理的内容、程序等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定化,它既是实现登记目的的必然手段和要求,也是实现事业单位动态管理的需要,更有利于促进事业单位的自我约束。
但实际上,部分事业单位对登记与年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事业单位认为是否进行法人登记和年度检验对其参与社会管理和经营活动没有影响;有的是经费没有完全独立,不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认为登记和年检没有实际意义。
2、部分事业单位没有独立,未能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现在有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依附于行政机关,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社会事物管理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离不开这些事业单位,政府不能将其撤销,行政机关需要其代行职能;另一方面,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其主管部门不让其财务独立,使得这些事业单位不具备真正的法人资格。这些事业单位是否进行年检,由主管部门决定,即使进行年检,合格不合格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也很难衡量,这又是造成年检难以到位的原因之一。这方面尤其在乡镇站所表现突出。
3、机构的设置不规范。有相当数量的事业单位当时是根据某一项任务或其他原因而设置,这项工作过后,这个事业单位已经没有业务,单位没有及时注销消编,依然保留,名存实亡。在遇到机构改革需要精减安排人员的时候,就成为主管部门的蓄水池,起到临时安置富余人员的作用。
4、部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难以规范。部分事业单位平时用不到法人证书,对于登记管理认识不够,不来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之后,因年检的材料要求多而细,特别是国有资产管理证、房产证、税证等很多单位根本就没有办理,一方面一些事业单位根本没有办公场所和固定的资产,另一方面办理证要花一笔经费,很多单位,特别是一些乡镇站所经济条件较差的小事业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同在一个大楼里,什么都是政府、主部门的,为没经费来源,没有独立的账户(现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也不允许有单独的帐户)。也不需要办理国有资产管理证、房产证、税证等。而来我登记部门登记嫌手续烦杂,而不愿前来办理登记、年检工作。还有一部分事业单位工作量很小,由于行业部门的关系单独设立,造成了一个事业单位只有三二个人,实际调查发现还有很多的事业单位只有一个人。这种事业单位规模太小,先天不足,有很多自身困难,如按条例来衡量,不够登记条件,不登记,登记管理工作没有完成,而随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深入,这个事业单位有些没办法开展工作。这种难以规范的事业单位占整个事业单位一定的比例,所以,有些这样的事业单位可以按一定的标准来核消。 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已经实行企业化经营,并在工商部门注册了经营执照,但为了享受事业单位的优惠条件和便利,不来编制管理部门注销编制、依法注销法人证书,造成事业单位法人管理工作的混乱。
5、《事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本意是改革现在的事业单位法人模式,使之具有法人的本质特征,从而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大潮。但条例只对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作了粗线条的规定,在实践中登记、年检工作有些很难执行。如对申请登记提交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近二十年成立的单位可以,但是在75年以前成立的医院甚至解放前就成立的各级中小学等其他事业单位根本就没有审批文件,如何登记、怎样变通?对于不按时来登记、年检、注销的单位,多数是这个事业单位用不着证书,或者是这个事业单位其实质就是双重身分,既是这个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内设行政科室,又对外是一个事业法人。而登记年检与否,与单位业务基本上毫无关系,如果登记年检变更,需要公告、离任审查等都需要一笔费用。很多单位经费紧张,不愿出这笔经费,造成登记年检的不及时或者干脆不登记年检。造成这些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条例不系统、缺乏强制制约措施也有很大的关系。如条例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从实践中看,很多不来及时登记和年检的单位,都与主管部门有关。如果登记管理部门向其主管部门去建议,只会造成矛盾。而要发出的建议又太多。解决的问题关键是要依法管理,有制约机制。如对于不按时来年检、变更登记的采取罚款、取消其法人资格。按上级部门的规定,凡是到人事、编制部门来办理各项业务的事业单位,都应持合格的法人证书,凡是没有登记或者没有年检的事业单位,令其补办或者年检合格后,才予受理其有关部门的工资、职称、编制、调动事宜。技术监督局对于不按时来进行单位编码年检的单位予以罚款,工商局对于不按时年检的法人予以取消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变更手续的办理,也要从条例上予以明确处罚的措施,管理机关要有主动权,不能被动。如果每个单位不来办理,登记管理部门就向其主管部门发通知,去催,去建议其主管部门去处分人,不仅工作太被动,而且也不一定能落实,同时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6、另外,就是乡镇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进行完后,分为五大办公室,有些站所事业单位办公室已并成一个大办公室,具体负责的只有一个乡(镇)的领导,没有站所法人,财务都统一管理,单位名称、地址、资金状况、业务范围都无法反映,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混岗,当然法人根本不具备其资格或承担民事责任。
综以上所述,事业单位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党的方针、政策的前提下,打破事业单位的条块分割,对现已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对设置过于零散、业务及服务对象单一、规模较小、长期不出成果的;对社会效益较差,不开展业务或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事业单位进行撤并或注销,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控制在与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范围内。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