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本县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决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实施方案、审核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3、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告。
4、负责全县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的保护,监督管理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机动车、有毒化学品、放射性及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参与进口废物、危险物品的环境管理工作。
5、负责对本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指导。
6、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组织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组织全县环境保护法制、法规和环境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7、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检查、验收;负责污染治理项目的计划安排、污染集中控制及限期治理、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管理。
8、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定量考核和验收。
9、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辖区内生态农业建设和生态保护工作。
10、负责辖区内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和排污收费工作,组织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
11、管理辖区内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规划,指导辖区内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开展辖区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
12、组织环境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鉴定、评奖,推广环境保护科研新成果、新技术;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市场。
13、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14、指导乡镇环境保护机构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各部门、各行业环境保护业务工作。
15、协助乡镇党委做好环境保护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环境保护队伍建设,组织环境保护干部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环境统计、信息工作。
16、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归口管理单位
桃源县环境监察大队\桃源县环境监测站\湖南省桃源乌云界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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