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供销合作社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供销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和建议。
2、组织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1995)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2]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组织和引导农民发展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以把供销社办成真正的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为目标,研究拟定全县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县基层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
3、切实履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各项为农服务工作,按照政府授权承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的储备,适时调控市场;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发挥群体优势,促进城乡物资交流;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及其社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4、切实抓好基层社建设,结合小城镇建设规划,适当调整基层社建社规模,重新调整网点布局。通过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村级服务社、站等形式,扩大服务领域,夯实供销合作社基础。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转变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大力推进开放办社,坚持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与农民有机结合,主动吸收农民入社,鼓励农民和专业生产大户参股控股,把基层社办成“民有、民管、民营、民享”的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5、参与有关涉及“三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组织实施。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基层供销社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6、指导和监督全县供销社系统的资产管理,依法维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
7、研究制定县供销社直属单位人事、财务、资产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合理开发和利用直属单位社有资产,指导全县供销社系统资产经营、管理,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8、指导全县供销社系统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9、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以及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的其它工作。
附:归口管理单位
桃源县供销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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