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信访局
一、机构演变
1994年7月,桃通字[1994]27号,县信访办公室并入县政府办公室,保留牌子。
1995年10月,桃编发[1995]17号,县信访办公室改为县委、县人民政府信访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为主管理。
2002年3月,桃通字 [2002]11号,更名为县信访局,为县委工作机构,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共同管理,以县政府办管理为主。
二、主要职责
1、负责处理人民群众给县委、县政府及县领导同志的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做好领导同志接待上访群众的组织服务工作。
2、承办中央、省、市、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办、县政府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批示件的落实情况, 向乡镇和县直单位部门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交办事项的处理落实。
3、综合反映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和问题,提供信访信息,为县委、县政府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服务。
4、协调处理跨乡镇、跨部门的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群众越级上访和异常、突发性信访事项;检查、协调党委、政府各部门和全县各级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
5、指导全县信访业务;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意见。
6、研究加强信访队伍建设的措施,并予督促落实;组织信访干部培训。
7、开展对信访工作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8、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1995年11月,桃编发[1995]33号三定,核行政编制6名。
2002年4月,桃办通字[2002]55号三定,核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他工作人员2名。
2005年10月,桃编办发[205]20号,增加行政编制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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