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1、依法对贪污贿赂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2、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对本院侦查的经济刑事案件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依法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起诉、不起诉;对于刑事案件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劳改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参与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对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受理罪案举报和控告申诉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开展刑事赔偿工作;确保公民对违法犯罪的法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公民提出控告和申诉冤屈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者的法律责任。
7、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或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8、开展检察技术和信息工作。
9、配合上级和有关部门开展队伍建设和干警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先进典型的宣传和推介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协同有关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10、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免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1、负责组织对法律监督中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掌握社会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县委、县人大和上级检察机关进行执法决策发挥参谋、咨询作用。
12、承办县委、县人大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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