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桃源县社会救助管理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2006年5月8日
本网讯 根据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桃源县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桃源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更名为“桃源县社会救助管理局”,为隶属县民政局管理的具有行政职能的副科级事业单位。根据授权,县社会救助管理局主管全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提高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资金收支的统计和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县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人员的培训。
(六)负责全县农村特困户(农村低保)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积极推进和实施农村低保。
(七)负责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全面整章建制,使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得到救助。
(八)建立和管理全县永久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
(九)组织和接受社会组织、个人为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提供的捐赠及赞助。
(十)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备案和定期核查。
(十一)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县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内设3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协调、信息反馈、文件起草、机要保密、信访接待等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县永久性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档案;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和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统计和审计,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组织和接受社会组织、个人为城乡低保及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对象提供的捐赠和资助;负责全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网络信息管理的技术指导、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网络安全的管理以及信息数据的统计处理。
(二)城市救助管理股
负责宣传贯彻城市低保、城市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制定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标准,研究制定各项工作规程;负责全县城市低保、城市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制定全县城市低保、城市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农村救助管理股
负责宣传贯彻农村低保、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制定全县农村低保政策标准,研究制定各项工作规程;负责全县农村低保、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对农村低保、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农村五保户供养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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